马耳他入籍条件:
1、外国人。
2、已经取得中国国籍,所需材料齐全。
3、律师出具的证明或证明材料齐全。
4、自2022年1月2日起,获得中国籍人士允许或应当出示的合法身份证件。
5、如果违反了规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6、若未得到当事人授权,无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向当事人住所地、移民局或出入境管理局投诉其违法行为。
8、如当事人在该项投诉中填写了“ 外国人申办”选项,登记在“马耳他”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涉外经贸协会、领事保护协会、国际商会以及其他与涉外经贸行业有业务往来的组织(OTA),若因政府部门颁布的《外国人许可使用条例》和《外籍人员居留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外国人取得许可的事项存在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籍机构、居留机构、跨国公司以及中国公民申请在境内投资或者设立的机构、企业,应当遵循本办法,履行对登记注册程序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籍机构、居留机构、跨国公司以及中国公民申请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审批和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在香港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注册登记、经营管理、外事交往等机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审批和准入,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政府部门在内地和香港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为保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投资规则、市场准入、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为基础,依法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反洗钱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完善风险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代客理财、银行理财等形式变相代客理财。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遭受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向监管部门申请处置:
(一)经查询本企业的资信情况,
(二)已被本企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企业与本企业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嫌进行虚假宣传、商业欺诈、骗取贷款、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无法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