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跨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比例

草案和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草案?跨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比例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消息称,在就业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在“跨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方面,“跨省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应当在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在薪资方面,“跨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根据本人上年度在某一地区的缴费基数确定。”草案提出,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或者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其他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中,草案提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本人上年度在某一地区的缴费基数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本人上年度在某一地区的缴费基数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应当以当年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者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跨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确定”的要求,这是规定的首次放宽,在具体就业地为人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上下限调整。

另外,草案还指出,符合规定且需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安排待遇?

《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差别制度。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方式,筹集并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本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首次提出将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在符合领取条件的同时,可在领取养老保险费时按照政策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老年人逐渐从“人们”层面退出社会,如今,有必要考虑将这些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他们基本生活。

限制对象扩大

据了解,我国已经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但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相对“空白”。对此,草案拟规定,从我国实际看,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

其中,如何保障老年人群体的权益,草案提出,可采取综合性、综合性的制度安排,包括扩大农村户籍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农村居民的待遇水平、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开展乡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等。

通过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将切实提高地区间老年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及性,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另外,草案还拟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提出要将养老金“全生命周期”纳入基金监管范围,建立基金安全监督、信息披露和追责机制,将银行理财、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防范违规行为。

此外,还要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比例,建立分级分类社会救助和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应急救助资金与社会救助资金一体化管理机制,提升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保障水平,进一步发挥综合救助效能,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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