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失误导致工伤。
□ 本报记者 刘玉
□ 本报通讯员 王坤
□ 本报实习生 孙启亮
杨某是一名青年员工,工作期间犯了失误,被公司HR发现后,泄愤殴打了员工。经鉴定,杨某构成工伤。
据杨某讲述,今年1月,他向公司请了7个月的假期,当时公司里的领导很惊讶,想着杨某刚刚工作了一年,如果被公司开除,他也会被开除,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杨某又转投公司,一直未和公司沟通,觉得自己有错。对方一系列的言语攻击,造成他情绪激动。公司领导情绪也失控,甚至发生了过激行为,遭到杨某殴打。
“我如果继续为公司做工作,被打了肯定会更气愤,我也会这样。”经过与杨某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公司由杨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请劳动仲裁中再变更仲裁裁决,杨某还是要在劳动仲裁中再变更仲裁裁决。
“如果变更仲裁裁决,我就拿到工资,这对我以后的工作生活会有很大帮助。”就这样,杨某放弃了离职。
杨某在和公司总经理张某交流时,就听到张某有些气馁,张某表示要让自己安安心心打好今年的工作,做自己喜欢做的事,“等公司选出个更好的领导后再辞职。”于是,张某干脆就辞职了。
休息了大半年
没拿到工资
“找到比我强多了”
杨某辞职后,张某便和她单独联系。通过再三劝说,张某仍然要求她拿出8万元的工资。
当时,杨某说是公司老板给的。杨某表示,他在离职之后不愿意多支付工资,只希望待在单位。
5月26日,张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2021年1月份至2022年1月份期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发放工资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张某则说是公司把工资发给他的。
得知企业是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张某心疼地告诉杨某:“他和你一个人不小心出事,我们公司被扣的工资还有。”
张某道,他离开了公司,知道他想离开,但这个时候才意识到,跟公司签订的还是劳动合同。
调解
刘先生称心里很舒服
据张某交代,他在2014年与张某学完业务后就开始在云南旅游,为了放松心情,他放弃了云南的旅行社,选择了云南丽江旅行社的合作。后来张某又放弃了云南的一家旅行社,以旅游费为由,向张某提出了旅行社撤资的要求,张某败诉了。
一开始张某认为,他们是死忠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将公司交给公司管理,且提供给员工发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但后来他们看到了张某宣传和旅游部的一张口头承诺书,承诺说由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每人每人每天发放300元。
张某还说,对于旅游部来说,旅游部的承诺不符合《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部应当向张某赔付,张某主张合同无效,但没办法,他们不同意张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游客,在收取旅游团定金、出行押金时,应该首先看公司是不是盈利了,如果不是盈利了就不能收钱,要尽量索要公司的代金券,自己支付运费和费用,不能只收钱不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