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酒价格
(2021年11月6日新疆伊力特市官网)
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涉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必须取得的《营业执照》。根据《条例》,涉粮经营类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为确保此项政策有效落实,切实加强对涉粮经营类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渠道
办理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涉粮经营类市场主体登记的通知》(商粮函〔2021〕380号)要求,经营者应在提交申请前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结果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可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
办理中:有关负责同志建议,全国涉粮经营管理部门与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条例》进行贯彻执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办理程序
开展涉粮经营登记前,应将申请材料清单、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涉粮经营企业资质信息等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
三、时间安排
涉粮经营登记分为一般登记和强制登记两部分。一般登记一般情况下,涉粮经营者需在4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强制登记可从7月2日开始,持续到9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主动申报情况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将材料送到企业。
四、调查取证
涉粮经营户应当于4月15日前通过扫描“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提交信息填写,逾期不予受理。
五、调查取证的方法
1.采取实地考察。与涉粮经营户代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涉粮人员等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生产经营现状和存在问题,采取电话、现场询问等方式调查取证。
2.采取当面和座谈的方式调查取证。由涉粮经营户代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涉粮人员等带队赴农业农村部粮食经济作物司(粮库)、各省粮食生产管理机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地调查取证。
3.采用专家现场、网上核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6.采取邮寄送达、电话方式调查取证。采用邮件或专人送达、上门服务等方式送达。
四、调查取证的要求
1.落实调查,认真听取涉粮经营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涉粮经营户要结合《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食加工食品安全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粮食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十四五”粮食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要实现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粮食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任务,立足当前形势,积极为涉粮经营户理清思路、找准方向。
3.按照“谁掌握、谁负责”原则,做好涉粮经营户调查取证。涉及粮食加工的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查取证方案。要做好调查取证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明确调查取证职责、调查取证、审查认定、认定认定程序、相关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