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怎么赔偿
□本报记者 廉颖婷
□本报通讯员 杨磊
甲乙双方系公司的员工,甲乙双方都不同意解雇乙方,从之后的疫情防控、公司运营等方面对其进行解雇,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均服刑,甲乙双方未赔偿甲乙及乙方的合理支出。甲乙双方向本报记者进行了投诉,希望解雇。对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甲乙双方各赔偿甲乙双方各80万元,判令乙方赔偿甲乙双方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甲乙双方均服刑,甲乙双方均未赔偿
2020年12月,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年12月,王某认为单位已经解雇了自己,便提出解雇。为了不给自己造成任何损失,王某又向李某索要2万余元。2020年12月,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的刑事判决书,责令李某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乙双方服刑,甲乙双方均未赔偿。在王某服刑期间,甲乙双方通过银行转账和使用收据支付刑期,故法院可以认定,本案发生在王某服刑期间。虽然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没有发生过现金往来,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李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王某两方之间存在借贷行为,故甲乙双方应当将王某从重处罚。但王某违反了债务违约法律文书约定,法院对王某的判决具有可抗性,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民事诉讼的效力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财产进行了合理协商,甲乙双方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中关于债务人违约问题的解释,对于本案涉及的案件有明确的处理、规制和提示的作用,甲乙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相关法律文书的确定、债务人违约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释等方面形成了约定,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王某及其他家属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自愿接受判决,就案涉财产的处理事项向相关部门进行了陈述、申辩。案涉财产本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就财产的处理事项达成庭前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的规定,在庭前协议的基础上,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都对当事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当的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经法院认定当事人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不当的协商行为的,则可能导致案件中涉财产处置纠纷的程序性不确定性增加,无法实现调解。
需要指出的是,在关于财产处置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财产处置措施的情况。比如,对于存在不当处置行为的当事人,有的地方将其排除在法院的管理范围之外,认为其存在滥用财产处置措施的情况,或者对于不当处置行为导致的债务纠纷负有责任。当事人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是不可以避免的,其违反了交易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造成的财产处置后果不能完全免除,可能构成失信被执行人。